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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6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5〕1号)、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资助对象认定和校内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教助函〔2014〕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奖助学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的通知》(芜教计〔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我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费收入中按5%比例足额计提资金并用于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用基金。事业费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

第三条   我院校内资助资金要在学校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或在年初预算中编列。

第四条   我院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在校在籍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范围如下:

1、   持证残疾学生和孤儿学生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减免;

2、   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贫困学生的资助;

3、   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交纳仍然有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4、   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5、   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6、   勤工助学补助;

7、   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8、   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五条  我院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孤儿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对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持证残疾学生和孤儿学生按学费“收多少、退多少”的标准进行免学费补助,并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我院要将校内资助资金与国家助学资金以及社会助学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  我院校内资助经费各支出项目的金额宜保持合理比例,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体卫艺活动、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充抵校内资助经费。

第八条  我院校内资助资金要纳入“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管理。按照“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使用。要以收定支,足额使用,不得超支。

第九条  我院校内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评定、公示等审批程序;发放的校内资助资金应由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亲自签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第十条 我院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一条 我院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芜湖技师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