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学校
德育工作

关于印发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资助部分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加强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现印发《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认定实施办法》、《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等7个学生资助相关文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1、《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2、《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认定实施办法》;

3、《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办法》;

4、《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5、《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奖学金实施办法》;

6、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减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实施办法》。

7、《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附件1: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为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为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置专门人员和办公设备,明确工作职责。

2、明确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和材料上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专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工作流程,严格遵章办事。

3、坚持信息公开。做到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公开发布。对于直接涉及学生个人利益的工作,切实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如当事者对所涉及信息不知情,有责任和义务向当事者做出解答。

4、加强监督检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院予以查处。学院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53-8820591,0553-8820525,广泛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管理。

5、加强申报学生资格审核。实行三级评审制度,及时开展对在籍在校学生申报材料的核查、补充和更正工作,做到科学管理,严格保密。

6、加强档案管理。学院建立健全资助学生台帐和相关档案,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专款专用。受助学生档案实行“统一归档,经办人立卷、分项目整理、集中保管”制度。经办人对受助学生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要及时,并负有督促、审查责任。

7、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院学生及家长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这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8、强化服务意识,热爱学生资助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在面向学生的各项服务中,做到热情周到、细致耐心,全心全意为学生排忧解难。牢记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将服务育人的思想贯穿于学生工作中。

本学生资助工作制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2: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认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人数(不含连片地区学生数)的15%比例确定。

二、认定标准

1、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担能力的;

5、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已提交车辆《回收置换收缴凭证》的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子女;

8、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且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者均可申请认定。对于来自六盘山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9、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挡。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流程

1、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按月发放,学院应将《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认定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2、每学期开学初,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学生填写《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认定申请表》。

3、开学一周内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应该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评议小组对照我校确定的标准和比例,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定,认定本班级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并在班级进行五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班主任签字,报系部审核、汇总统一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改。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5、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学院对经审定后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管理系统。

 

 

 

四、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监督

1,我院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工作。

2,国家助学金要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院要为没有社保卡的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资助卡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银行激活方能使用,助学金将统一发放到学生社保卡或资助卡中。因特殊原因当期无法办卡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和系部签署意见后缓发,待其办卡成功后补发。

3,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电话,给家长的一封信,或实地走访进行核实,如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整;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做好“资助育人”的各项工作。

4,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咨询、举报电话:8820591;8820525投诉信箱设在教学楼二楼宣传栏,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3: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以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与标准

1、国家免学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免学费的对象为农村户籍(含县镇)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按城市户籍学生的10%认定)的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学生。

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院资助管理机构和班级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农村(含县镇非农)学生严格户籍性质的审验,对户籍有是否是农业家庭有疑问的学生可要求其出具当地派出所或当地居委会的相关证明,最后确认户籍性质。

2、城市家庭困难学生的免学费认定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儿,残疾学生以及残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以及见义勇为学生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已提交车辆《回收置换收缴凭证》的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除需出具低保证外还需出具本年度的银行领取存折复印件)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城市学生需提交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对皖北三市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优先认定。

1、市级免学费

市级免学费申请对象为:从2022秋季学期起,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附设中职班、高职中专部)、五年制高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及技工院校文化类专业中音乐、民族音乐与舞蹈、服装模特、舞蹈表演、影视表演与制作等表演专业除外)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二、评审和认定程序

1、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所有学生随寄《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新生到校后及时启动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我院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在班级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和班主任签字、系部审核汇总,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将符合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对经审批确认后符合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四、国家(市级)免学费发放和监督

1、我院国家免学费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国家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设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免学费工作。

2、经上级资助机构批准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及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发放处理。

3、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电话,给家长的一封信,或实地走访进行核实,如家庭经济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整;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同时,做好“资助育人”的各项工作。

4,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咨询、举报电话:8820591;8820525投诉信箱设在教学楼二楼宣传栏,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学院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

校内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教计【2014】40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在籍在校学生(不包含校外实习并取得相关报酬的学生)。

二、评定条件及标准

1、申报学院校内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学习认真、生活俭朴、无奢侈行为,未受校纪处分或受校纪处分现已撤销。

2、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学生,或已享受到国家资助但其日常生活仍然有困难的贫困生。

3、家庭经济困难,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重大疾病的学生,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学生。

4、评定标准:

一等助学金(800元):特殊群体。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等助学金(600元): 原十一加连片特困地区困难学生。十一加连片特困非特困学生;

三等助学金(400元):父母有一方去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父母重病治疗费用过大,医疗费用无处报销;或有两个以上子女在本校就读,父母无工作(可以一人享受此等助学金),因突发灾情和事故(火灾、水灾和车祸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家庭临时性生活困难,父母下岗无经济来源,或确实有其他特殊情况。

三、评定须知

1、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申请并填写《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资助申请对象认定表》。

2、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系部审核、汇总统一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验相关材料后报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3、申请班级需填报《安徽芜湖技师学院2024年校内资助基础资料表》,班主任签字,系部盖章。(基础资料表后一栏需填写拟申报学生本人中职资助卡号或社保卡号)

4、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学生本人资助卡或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四、特殊困难补助

因突发实情或事故,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住校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应以学生或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况为依据,以“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申请,系部出具特困补贴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资助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5: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奖学金(以下简称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奖学金在学院内资助资金中列支,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各系部按分配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数,结合系部考核,提出校内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各系部校内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五条          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奖学金申请受理、初评等工作,提出本系部校内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校内奖学金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送。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成绩和获奖情况复核。系部将建议名单和相关资料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后,系部将符合条件的资料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开展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各系部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院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院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校内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整。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校内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申请要求:在校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校内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 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校内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系部出具,并经对应学院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市级中职类技能竞赛获第一名或一等奖。

3、在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职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职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遴选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为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在每年的4月15日前、10月15日前将校内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6: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

减免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实施办法

根据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教计【2014】40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在籍在校学习学生。

二、评定条件及标准:

1、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努力、刻苦,思想政治表现良好。

2、未享受国家免学费者;已享受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学费缴纳仍有困难的。

3、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但未享受国家免学费,其学费缴纳有困难的

(2)本学期家庭因突发灾情或事故(火灾、水灾和车祸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我院教师子女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4)有其它特别困难情况者。

4、减免标准依据校内资助资金量、校内资助经费支出比例和学生具体困难情况确定,其最大额度不超过应缴费用。

三、操作程序:

1、免学费每学期评定一次,原则上按“交费、减免”两条线,先交费后减免。

2、免学费由学生或家长申报,填写《安徽芜湖技师学院校内学费减免申报审批表》。

3、学生提供相关证件;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以上部门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单位证明。

4、经班级评议、班主任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公示后,由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5、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名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四、书本费减免仅限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优抚对象等特别困难学生;住宿费减免参照学费减免办法同步实施。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7: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勤工俭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俭学工作的内容: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劳务服务和学生自我管理等,学院及用人部门适当予以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俭学活动有关的各项义务,诚实守信,不得参加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应当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勤工俭学的主辅关系,不因勤工俭学而荒废正常学业。

第四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指导。学生所在系部开展工作,学生所在系部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或进行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勤工俭学资金从学院校内资助中按比例专项提取;学院力争从社会、企事业单位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勤工俭学岗位申请表》,经系部审查合格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聘用并安排到相关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工作经验者、学习成绩优秀者和专业相近者优先。

第七条  参加勤工俭学的人员应是自身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本校学生,受过校纪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予聘用上岗。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各设岗部门每学期末对聘用学生工作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相关组织职责

1、系部应建立健全贫、特困生综合情况信息和用人情况档案。

2、系部加强对勤工俭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和教育及中期检查。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审核和支付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劳动报酬。

4、经常与设岗部门联系,及时对勤工俭学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设岗部门进行及时处理。

5、系部负责对在岗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勤工俭学信息进行收集,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对学生勤工俭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生一切勤工俭学活动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即以促进学习为主,勤工俭学为辅;增长知识提高才干为主,经济补助为辅。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俭学而影响学习,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终止或调整其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俭学的劳务津贴,依据其工作量和用工部门的评价反馈意见,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津贴额度,通过学生本人资助卡或社保卡转账发放。原则上一个月集中计发一次。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每学年予以表彰。学生的勤工俭学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设岗部门有权终止其劳动,并酌情扣发或取消其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