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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芜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芜教助〔2021〕1号)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徽芜湖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3月11日

 

 

 

 

 

 

 

 

 

 

 

 

安徽芜湖技师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芜湖市2021年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芜教助〔2021〕1号)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院正常在籍在校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持实施求事、客观公平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面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我院资助实施办法,协调、监督和指导学生资助工作,筹集学生资助经费,加强与社会各界合作和交流,审批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和等次。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资助政策,起草学院各项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资助资金预算和分配方案,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做好各类助学项目的管理,协调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向所属学生、家长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公开资助信息,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相关资助,对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等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 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债(不包含房贷车贷等消费行为的负债),劳动力及职业状况。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以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原建档立卡等六类贫困家庭学生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院可以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认定工作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班级公示、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招生就业处随《录取通知书》发放《芜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班主任通过班会、网络等即时通讯工具,向学生、家长宣讲资助相关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综合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审核工作,对评议出来的学生按照困难等级进行困难档次认定,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学院认定。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班级提交的材料,将初审材料提交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五)结果公示。认定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以及档次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学院设立投诉电话0553-8820591、8820525。

(六)公示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系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资助认定工作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系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旦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将取消该生所有的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